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貫徹落實〈關于推動文化高質量發展的若干經濟政策〉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5年7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貫徹落實《關于推動文化高質量發展的若干經濟政策》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動文化高質量發展的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25〕4號)精神,持續深化文化體制機制改革,緊緊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動文化高質量發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務
(一)關于財政支持
1.建立健全與文化強區建設相適應的財政投入機制,完善多元化投入模式,保障文化領域重點任務實施。設立自治區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統籌安排和使用中央和自治區公共文化服務專項資金,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統籌使用一般公共預算、債券資金,積極爭取國家資金支持北疆文化建設提升行動、文化高質量發展重點項目、文化領域重大改革工作,協同推進文化強區建設。(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文化和旅游廳、廣電局)
2.支持黨的創新理論研究傳播,組織開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內蒙古的生動實踐案例研究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專題研究,加大對優秀課題扶持獎勵力度。做好重點文藝項目扶持和精品獎勵,對獨立申報獲得全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的電影、電視劇、電視紀錄片、電視動畫片給予500萬元資金獎勵,對首次公映票房累計達1億元到5億元、5億元以上的電影分別給予300萬元、400萬元資金獎勵,對獲得文華大獎的舞臺劇給予400萬元資金獎勵,對獲得茅盾文學獎的文學作品給予150萬元資金獎勵。優化提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水平,因地制宜布局文化設施,支持實體書店轉型升級。實施全區應急廣播體系等重點惠民工程,推動廣播電視基礎設施網、內容服務網、監測監管網建設和升級改造,加快老舊廣播電視設施更新。(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財政廳、文化和旅游廳、廣電局)
3.探索“事業+企業”模式,按照分類實施、分步推進原則,推動國有文藝院團改革。探索“公益+市場”模式,推動文化文物單位依托館藏文化資源開發文化創意產品。落實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領域的政策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推動符合條件的盟市出臺對免費開放公共文化設施提供延時錯時服務的激勵政策。提高公共文化設施服務無障礙和適老化程度。(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文化和旅游廳)
4.支持北疆文化理論研究闡釋、內容創作、宣傳推廣等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項目建設。對上年度自治區新入規文化企業,年營業收入連續3年增幅達到15%以上的規上文化企業,從其他企業剝離創意設計、文化科技等板塊業務注冊成立獨立法人實體并新入規的文化企業,進入全國30強和成長性30強的文化企業,首次獲評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進行一次性獎勵,獎金額度單項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財政廳)
5.立足“歌游內蒙古”品牌建設,支持打造“我和草原有個約定”文旅商品品牌,加快文化旅游產品傳承創新發展,提升品牌影響力。對以“歌游內蒙古”、“我和草原有個約定”為主題的系列文化旅游商品研發、實體店建設、自治區重點培育文化產業園區、駐場旅游演藝、全國性文旅展會、全區文化旅游商品大賽等予以支持。支持微短劇等影視作品賦能文化發展。(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
6.支持對文物資源密集區、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系統保護和合理利用,對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內的建筑進行普查,推動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規劃“多規合一”。鼓勵區內文化企業積極參與對外文化貿易“千帆出海”行動,加快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文化出口重點企業。支持廣電視聽推進國際傳播產品創作、渠道建設,擴大對外覆蓋落地,加強廣播電視等主流媒體對外合作交流。(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住房城鄉建設廳、文化和旅游廳、商務廳、廣電局)
7.建立主流媒體及所辦新媒體平臺、賬號評價體系,形成集約高效的優質文化內容全媒體生產傳播格局。推動主流媒體強化文化、生活、政務等在地化服務,支持廣播電視節目制播能力提升、頻道頻率精簡精辦和布局結構優化,打造深耕本地、輻射周邊、面向全國全網的新媒體平臺和品牌節目欄目。鼓勵自治區級、盟市級融媒體中心拓展市場化經營業務,提升自我造血功能。加大超高清節目創作生產支持力度,促進超高清端到端全產業鏈優化升級,建設新型廣電網絡。(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廣電局)
8.加大重大文化產業項目支持力度,做好項目謀劃儲備,引進落地一批業態新、前景好、牽引性強的重點文化產業項目。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2027年年底前,自治區直屬國有文化企業可免繳國有資本收益。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渠道,支持國有文化企業落實國家文化發展戰略。(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財政廳、文化和旅游廳、國資委)
(二)關于稅收優惠
9.落實《關于延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0號)、《關于延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1號)、《關于延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公告2023年第71號)等文件中規定的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內蒙古稅務局)
(三)關于金融服務
10.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提升對文化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和服務水平。運用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文化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文化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創新信貸產品和業務模式,提高對文化企業的信貸服務質效。持續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政策傳導落地質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優質文化企業納入試點范圍,進一步推動優質企業“便利化+”組合服務。鼓勵保險機構開展面向文化單位的保險業務,提供知識產權、影視作品、舞臺藝術、文化遺產等領域保險產品和服務。(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金融辦、內蒙古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
11.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和再融資,積極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并購重組。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發行債券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旅游基礎設施項目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鼓勵社會資本或相關企業設立專項基金,投資文化科技項目。(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金融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科技廳、國資委,內蒙古證監局、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
12.完善文化企業無形資產確權、登記、托管、投資、流轉和處置體系,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健全無形資產抵押、質押貸款模式,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完善版權登記流程,提高版權融資服務便利化水平。(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內蒙古金融監管局)
(四)關于科技創新
13.探索建立文化和科技融合的協同合作機制,搭建交流平臺,促進文化機構、科技企業、創意產業等多方合作。在自治區科技發展相關規劃中加大對文化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加快布局文化科技創新平臺,支持新聞出版、廣電視聽、文化遺產等領域培育建設自治區重點實驗室,支持文化領域培育建設自治區技術創新中心,在自治區重點研發計劃中布局文化科技相關重點方向,圍繞自治區重大需求加強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系統集成。(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文化和旅游廳、廣電局)
14.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企業、園區發展。健全文化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持續開展企業科技特派員行動,引導科研人員為文化領域企業提供各類精準創新服務,加速創新成果轉化。鼓勵文化及相關產業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萬元一次性研發費用補助。支持文化企業牽頭承擔文化領域國家重大技術攻關任務。(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文化和旅游廳、廣電局)
15.落實國家文化數字化戰略,搭建跨文化部門綜合數據服務類型平臺,支持文化領域大模型建設。鼓勵建設人工智能高質量數據集和可信數據空間,推動文化數據“生采存算用易治安”。大力拓展綠色算力應用場景,賦能文化產業和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轉型,對入圍國家數據局“數據要素×”典型案例的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提升文化貿易數字化水平,引導數字文化內容建設和國際化發展。(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黨委網信辦、科技廳、財政廳、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廣電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
(五)關于用地保障
16.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一般競爭性企業的,其使用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建設用地,轉制后符合劃撥用地法定范圍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轉制后不符合劃撥用地法定范圍的,除劃撥決定書明確應當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外,經依法批準,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17.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履行程序后,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其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經批準可采用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嚴格執行國家層面出臺的適應古遺址、古墓葬、文物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和村鎮、傳統村落等保護要求的用地管理政策,依法依規合理保障用地需求。(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18.對認定為自治區重點文化產業項目的,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培育文化新業態推動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精神,享受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比照所在土地等別相對應的自治區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執行。(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然資源廳)
(六)關于人才引進和收入分配
19.加大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力度,設立哲學社會科學、文化文藝、新聞輿論、國際傳播、互聯網宣傳、文化經營管理和文化科技等人才培養項目。(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黨委組織部、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文化和旅游廳、廣電局)
20.對于文化企事業單位的高層次人才、聘用的急需緊缺、業績突出的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和高端技能人才,可參考人才市場價格合理確定薪酬水平,對于高層次人才可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薪酬分配形式。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按規定對做出重要貢獻人員可給予現金獎勵。(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文化和旅游廳)
21.完善內部分配制度,落實內部分配自主權,推動績效工資改革,文化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探索靈活多樣的工資分配形式和動態補貼機制,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高層次人才、業務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2.加強和改進國有文化企業薪酬管理。對行業周期性特征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以及投入產出期階段性明顯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國有獨資、控股文化企業,經主管部門同意,工資總額預算可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3年。對承擔國家、自治區重大文化活動(工程)的企業,經認定可單獨分類核算、分類考核。支持國有文化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統籌運用股權激勵、員工持股、項目跟投等中長期激勵政策,以價值創造為導向,激發活力、提高效率。(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黨委組織部、國資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七)關于支持轉制企業
23.轉制文化企業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應當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的期間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支持轉制文化企業按規定建立企業年金,提高職工退休后收入水平。(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4.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后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轉制前人員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尚未解決的,轉制時由財政部門一次性撥付解決;轉制后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
二、組織實施
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會同自治區黨委網信辦、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然資源廳、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廣電局,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內蒙古稅務局等部門和單位,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形成推動文化高質量發展合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壓實責任、完善政策,推動各項措施落地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