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相關單位,各縣市區、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
《永州市公共信用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州市數據局(行政審批服務局)
2025年7月14日
永州市公共信用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永州市公共信用數據授權運營管理,充分發揮公共信用數據價值,推動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國家數據局關于印發<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的通知》(發改數據規〔2025〕27號)以及國家和省關于公共數據授權運營、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信用數據授權運營遵循統籌規劃、依法合規、公平公正、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則,在確保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保護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的要求,向社會提供數據產品和服務。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公共信用數據授權運營相關的授權、加工、經營、定價、安全監管等數據活動。
第四條 公共信用數據,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企事業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能、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社會信用信息數據。
授權運營,是指將縣級以上公共信用數據管理部門持有的公共信用數據資源,按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授權給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進行加工、治理、開發,并向市場公平提供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活動。
實施機構,是指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本區域內公共信用數據授權運營活動的單位。
運營機構,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獲得授權,對授權的公共信用數據進行開發運營,提供信用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法人組織。
公共信用數據提供單位,是指本市內依法履行職能、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社會信用信息數據的機關事業單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其他經營主體,是指對運營機構交付的公共信用數據產品和服務,在安全合規環境下進行再開發,整合多源數據,提升數據產品和服務價值的市場主體。
第五條 開展信用數據授權運營活動,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或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等從事壟斷行為。
第六條 開展公共信用數據授權運營應鼓勵和保護干部擔當作為,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鼓勵創新、包容創新的干事創業氛圍,同時堅決防止以數謀私。
第二章 部門職能職責
第七條 市數據局負責全市公共信用數據授權運營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公共信用數據授權運營相關制度和規范,指導和監督公共信用數據的運營??h市區數據局負責統籌、實施和監督管理本地區公共信用數據授權運營工作。
第八條 市發改委會同市數據局落實上級公共信用數據相關價格政策,市財政局會同市數據局負責公共信用數據相關資產管理工作,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對公共信用產品和服務進行價格監督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第九條 市網信辦、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信用數據授權運營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執法檢查、應急處置等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打擊數據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條 公共信用數據提供單位,負責按照相關規定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時歸集信用數據,并按時更新和維護,確保數據質量滿足標準。
第十一條 信用數據實施機構負責建立健全運營管理制度,加強技術支撐保障和數據安全管理,嚴格管控未依法依規公開的原始數據直接進入市場,強化對運營機構涉及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內控審計??h級以上公共信用數據管理部門是公共信用數據授權運營的實施機構。
第十二條 公共信用數據提供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將公共信用數據開放給社會機構或企業,不得以合作開發、委托開發等方式交由第三方承建相關信息系統而使其直接獲取數據運營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章 運營實施
第十三條 信用數據授權運營按照實施方案編制報批備案、依法定程序選定運營機構、簽訂運營協議、運營協議備案、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登記發布、再開發等步驟實施。
第十四條 方案編制。公共信用數據實施機構,根據本地區信用數據資源總體情況合理編制數據授權運營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兼顧經濟和社會效益。主要內容包括:
(一)授權運營名稱;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三)運營機構選擇的條件,包括資金、管理、技術、服務、安全能力等;
(四)運營模式,具體包括分領域授權或依場景授權等;
(五)授權運營的數據資源范圍、目錄、數據更新的頻率及數據質量情況等;
(六)授權運營期限、建設內容、技術保障、實施進度、評價標準、退出機制、資產管理等;
(七)擬提供的信用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
(八)運營機構授權范圍內經營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機制、收益分配機制;
(九)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
(十)實施機構、運營機構及相關參與方權利義務;
(十一)授權運營的監督管理及考核評價要求;
(十二)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方案報批。實施方案由各級信用數據管理部門按“三重一大”決策機制要求,審議通過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實施。經審定的實施方案原則不得隨意變更,確需作較大變更的,按原流程重新報批。
第十六條 方案備案。市信用數據管理部門做好全市信用數據運營實施方案的備案管理。縣市區信用數據管理部門在方案審批通過后的10個工作日內,要向市數據局備案。
第十七條 選定運營機構。公共信用數據實施機構,根據審批通過的實施方案,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運營機構開展授權運營。運營機構必須具備相應技術服務和數據運營管理能力以及專業人才隊伍,具備符合國家數據安全保護要求等能力。
第十八條 協議簽訂。信用數據實施機構按“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對運營協議審議通過后,與依法選定的授權運營機構簽訂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數據資源范圍、運營期限、資產權屬、數據安全、收益分配、責任義務、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九條 協議備案。實施機構應在協議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數據局備案。各級信用數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協議執行情況的動態跟蹤。
第二十條 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實施機構對授權運營機構加工形成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合規審核,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1、是否超出數據用途和使用范圍;
2、原始數據、敏感數據、隱私數據直接暴露的風險;
3、數據模型、算法受到隱私攻擊的風險;
4、其他危害數據安全的風險。
第二十一條 登記和發布。市數據局指導開展公共信用數據資源、數據產品和服務的登記。授權運營機構加工形成的信用數據產品及服務,通過安全合規審核后,原則上20個工作日內在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完成登記,3個工作日在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平臺上發布。
第二十二條 運營機構依法依規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鼓勵運營機構通過合作等方式,吸納數據服務商參與公共信用數據產品和服務的開發。
第二十三條 再開發。鼓勵其他經營主體開展公共信用數據產品和服務的再開發。再開發的流程按照平臺注冊、提交申請、簽訂再開發協議、產品及服務安全審查、登記發布等步驟實施。運營機構加強對再開發協議執行情況的動態跟蹤,并定期向實施機構和本地數據管理部門報告。再開發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登記、發布,參照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信用數據運營機構應建立規范的運營管理制度,加強對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控制,配合實施機構對數據使用過程進行溯源監管,確保數據調用和服務過程合規、安全,不侵犯相關主體權益,不泄露國家秘密。
第二十五條 授權運營協議簽訂后,授權運營機構正式開展運營活動,運營期限原則上最長不超過5年。授權運營機構應定期向實施機構提交年度運營報告,實施機構組織開展運營績效評估工作,重點征集相關部門、產品用戶等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運營機構應配合做好評估及整改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授權運營期限屆滿后,授權運營協議自動終止。需要繼續開展授權運營的,應當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實施機構應加強對授權運營機構的退出管理工作。授權運營符合退出情形的,實施機構應當及時停止授權運營機構的相關權限,留存相關網絡日志不少于10年。授權運營機構退出后,應及時刪除通過授權運營獲取的相關數據與產品,不得越權使用。退出情形主要包括:
(一)授權運營協議期滿;
(二)授權運營機構申請提前終止授權運營協議,已承擔相應責任的;
(三)授權運營機構違反授權運營協議的,實施機構按照協議要求其改正,運營機構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四)授權運營機構被限制開展數據類生產經營活動、出現重大經營風險、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不可抗力因素;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公共信用數據產品和服務價格管理按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的價格政策執行。
第二十八條 按照“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原則,數據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探索以協議形式約定數據持有者、加工者、經營者按合理比例獲取收益的機制,實現在分配方式、激勵措施等方面的靈活配置,保障各方權力主體依法依規享有收益的權利。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產符合數據資產確認條件的納入資產管理范疇,形成的使用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相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公共信用數據授權運營過程中,上級價格政策和收益分配制度未出臺前,初級數據產品和服務價格以及收益分配以協議方式約定,協議按“一事一議”原則由數據管理部門報同級政府審定。
第五章 安全和監督
第三十條 各級數據管理部門加強信用數據授權運營工作的安全和監督管理,防止數據泄露、篡改、丟失等安全事件的發生,定期會同發改、財政、公安、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對授權運營機構的協議執行合規性、數據安全措施落實、信息披露、財務收支合法性進行年度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運營機構整改。
第三十一條 授權運營機構承擔信用數據安全主體責任,授權運營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授權運營安全合規的第一責任人。授權運營機構應嚴格遵守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內控管理、技術管理和人員管理,防止數據被非法獲取、篡改、泄露或不當利用。不得超授權范圍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加強對數據服務商的監管,嚴防數據加工、處理、運營、服務等各環節的數據安全風險。
第三十二條 授權運營機構應當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和入侵、數據泄露等危害網絡及數據安全的風險。制定應急預案,明確應急事件處理預案和安全響應流程,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和應急演練。在運營期內發現存在數據安全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第一時間向實施機構和數據管理部門上報,并密切配合數據管理部門做好安全事件的處置及調查工作,積極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運營機構發生造成數據泄露等安全事件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實施機構應按規定公開授權運營情況,定期向社會披露授權對象、內容、范圍和時限等,接受社會監督。運營機構應公開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定期向社會披露公共信用數據資源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各級相關部門、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損害以及重大社會影響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一)未經許可將本部門信用數據資源開放給第三方或授權第三方運營的,法律法規規章及上位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數謀私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授權運營機構有下列行為的,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損害以及重大社會影響的,由實施機構終止授權運營協議,由相關部門進一步介入調查,按照職責依法處置。
(一)未嚴格執行信用數據授權運營協議中加工運營范圍、類型,超授權范圍加工運營的;
(二)其他違規加工操作或違規運營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將中央黨群機關、縣級以上各級地方黨委持有的公共信用數據資源開展授權運營,參照本規范執行。
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持有的公共信用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可參考本規范有關程序要求授權使用,維護公共利益和企業合法數據權益,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永州市數據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