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佳木斯市公共數據采集、存儲、使用等行 為,強化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和開發利用,統籌全市數據資源, 最大效益發揮數據要素支撐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作用。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黑龍江省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條 例》《黑龍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佳木斯 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數據發展和管理、數據權益 保障、數據資源流通利用、數據要素市場建設、數據安全管理等 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共數據,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公 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以下統稱市直各部門)在依法履職 或者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務過程中采集、產生的,以一定形式記錄、 保存的各類數據及其衍生數據,包含政務、公益事業單位數據和 公用企業數據。 (二)公共數據共享,是指政府部門、公共服務組織因履行— 2 — 法定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需要,依法獲取其他政府部門、公共 服務組織公共數據的行為。 (三)公共數據開放,是指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依法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服務行為。 (四)數據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于有 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四條 由市數據管理部門統籌規劃,制定數據確權登記、 交易流通規則和安全防護標準,指導建設數據交易平臺與應用場 景,通過政策扶持、試點示范,實現數據在經濟發展、民生服務、 社會治理等領域的安全高效利用。 第五條 成立數據發展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實行書記、市長 “雙組長”制,統一領導全市數據發展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數據 基礎制度,統籌數據資源體系建設,推動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 發利用,指導數據要素市場建設,協調解決數據流通利用和安全 保護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定完善促進數據產業發展的政策措 施。 各縣(市)區參照市級成立相應領導小組,配備人員,形成 全市“一盤棋”的管理體系。 第六條 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復建設,市數據 管理部門從全市數字基礎設施布局規劃和數據安全層面對數據 領域建設項目進行統籌。— 3 — 第二章 數據統籌和調度 第七條 市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數據資源調度平臺的建 設和管理,市直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應匯盡匯”的原則,向市數 據資源平臺匯聚數據,已建成和新建(含升級改造)的系統平臺 要與市數據資源調度平臺實現對接。不具備對接條件的,可以按 照邏輯集中、物理分散的方式實施數據匯聚。市直各部門負責本 部門的數據采集、匯聚、管理和更新工作,保障與全市數據資源 調度平臺對接數據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全市擬立項公共數據的數 字化項目,應在立項前向市級數據管理部門提交數據安全建設方 案,未提供方案的,由數據管理部門出具書面建議,視情況重新 開展立項審核。 第八條 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 市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一數一源、多源校核、動態更新” 的原則,制定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范,并匯總各部門 公共數據目錄,形成全市公共數據目錄。 市直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數據與業務對應的原則和編制規 范,編制和維護本系統、本行業公共數據目錄,明確公共數據的 來源、更新頻率、分類分級、共享開放屬性等要素。 第九條 市直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標準,將收集、 產生的公共數據和上級回流的公共數據匯聚到市數據資源調度 平臺,并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更新頻率,對本機構公共數 據進行更新,保證公共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4 — 第十條 市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公共數據回流機 制,按照有關規定統籌向上申請本市匯聚至國家部委、省級平臺 的數據回流,推進匯聚至市級平臺,暢通數據回流通道。同時對 回流數據按照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需求開發簡單查詢界面,便于 回流數據共享應用。在本市的垂直管理部門和公共企事業單位, 應當積極爭取并承接本領域國家部委和省級數據回流,按照規定 進行共享、開放。 第十一條 市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部門建立多 元化的數據合作交流機制,鼓勵掌握非公共數據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非法人組織向政府共享數據,將相關數據向數據資源調度平 臺匯聚,加強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深化融合。鼓勵行業協會建 立行業數據合作交流機制,推進行業數據匯聚、整合、共享。 第十二條 市直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公共數 據質量管理體系,對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主體責任。 市數據管理部門聯合相關部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公共數 據開展實時監測與定期評估,強化質量監督。 第三章 數據共享與開放 第十三條 市數據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全市數據資源共享開 放工作。公共數據對外提供,需同時征得數據管理部門與數據提 供部門雙審同意,并在市數據資源調度平臺完成備案后依規獲取 使用;未經數據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嚴禁對外提供任何公共數據。— 5 — 第十四條 市直各部門之間共享公共數據,應當遵循“共享 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無償共享公共數據。公共數據 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類。 (一)可以提供給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 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A數據庫數據應當無條件共享。 (二)可以按照一定條件提供給有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 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三)不宜提供給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 數據屬于不予共享類。 列入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 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無法律、法規依據的,應當無條件共享。 第十五條 市直各部門為履行職責申請有條件共享類的公 共數據,可以通過市數據管理部門向數據提供部門提出申請,說 明數據使用目的、范圍、方式及相關需求,數據提供部門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 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 第十六條 公共數據按照開放屬性分為不予開放、有條件開 放和無條件開放三種類型,在編制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時確定其開 放類型。 (一)應當依法予以保密的公共數據以及法律、法規、規章 規定不得開放的其他公共數據屬于不予開放類。— 6 — (二)在限定對象、用途、使用范圍等特定條件下可以提供 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有條件開放類。市 直各部門應當明確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的開放要求,向符合條 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放。 (三)不予開放類和有條件開放類以外的其他公共數據屬于 無條件開放類。 第十七條 市直各部門通過市數據資源調度平臺主動向社 會開放無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登錄 即可獲取、使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市數據資 源調度平臺提出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開放申請,包括申請標題、 事由、申請類型、使用期限、成果形式等內容,提供公共數據的 市直部門應在收到申請后 10 個工作日內答復。 第四章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第十八條 市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 工作,依法依規選擇數據服務方對全市數據資源進行授權開發利 用,并按照實施方案要求簽訂授權運行協議。授權運營機構應當 搭建安全可信開發利用環境。 第十九條 市數據管理部門制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實施方 案,明確授權條件、授權程序、授權范圍、運營模式,運營期限、 運營平臺的服務和使用機制、運營行為規范、收益分配辦法、安 全監管、運營評價和退出情形等內容,按照“原始數據不出域、— 7 — 數據可用不可見”的要求,授權符合規定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 織運營公共數據。 市數據管理部門會同市網信、公安等相關部門,評估授權運 營主體設定的應用場景的合規性和安全性,并監督和管理授權運 營機構的具體行為。 第二十條 授權運營機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在安全可信開 發利用環境對公共數據進行加工,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并向社 會提供。授權運營機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獲取的原始公共數據。 第二十一條 市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和非公共 數據融合開發機制,鼓勵市場主體將其依法采集、產生、持有的 非公共數據接入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臺,推動公共數據與非公共 數據的融合應用。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通過公共數 據授權運營平臺,依法對外提供各類數據產品和服務。 第五章 數據安全 第二十二條 市直各部門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法建立 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數 據安全。具體參照《佳木斯市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佳 數聯規【2025】1 號)》文件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8 —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 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的事業單 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 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 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25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佳木斯市數據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