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衛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有效挖掘數據資源, 釋放數據價值,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 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 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黨 委 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數據要素市場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 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涉及的數據 管理、運營授權、平臺運營、加工使用、開發利用、流通交易、 安全監管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的公共數據 資源及相關處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是指參與本市公 共數據運營工作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運營機構)按照法律法 規和相關要求獲得市人民政府授權后,面向數據商公平提供服務, 對公共數據進行加工使用,為數據商提供安全可信的數據開發利 用環境,以及數據商開發利用形成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并向社會 提供使用的行為。- 2 - 第四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堅持發展與安全并重,遵循 “依法合規、公平公正、公益優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 ”的原 則,采取整體授權、分領域授權,依場景授權相結合模式。 除從公開途徑合法獲取或者法律法規授權公開的公共數據 外,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應在保護個人信息、商業秘密和確保 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數據不出域”要求開展,實現數據 可用不可見。 優先支持在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行業增值潛力顯 著和產業戰略意義重大的領域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禁止 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不得授權運營。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等相關 工作。 市數據局是全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統籌協調、 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健全完善公共數 據資源授權運營機制。組織編制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相關政策、 標準規范,組織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 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安全保障全鏈條管理體系。指導監督運營機構 依法依規經營。 各縣(區)數據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 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 3 -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作為數源部門,編制和更新本單位公共 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目錄,向本級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統一匯聚 公共數據,提升公共數據質量,參與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審核,指 導監督本行業領域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 第六條 運營機構負責公共數據運營平臺的建設運營、服務 支撐、運行維護、安全保障,以及公共數據應用場景挖掘、仿真 數據生成、公共數據加工使用、公共數據需求對接、公共數據運 營合規核查等相關工作,與數據商簽訂開發利用協議,保障公共 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流通安全和基于應用場景需求的數據成果回 饋。通過數據運營賦能產業發展,引導培育數據合規、數據集成、 數據經紀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帶動數據要素市場生態體系發 展壯大,推動數字經濟提質增效。 第七條 依托寧夏數字信息產業研究院組建專家委員會,研 究論證公共數據運營試點中的重大、疑難問題,評估公共數據運 營風險,提出專業咨詢服務和建議。專家委員會應當由企業、科 研機構、高等院校、行業協會等單位專家組成。 第三章 數據供給 第八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公共數據資源登 記工作。數源部門按要求對持有并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 資源進行登記,編制形成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目錄。- 4 -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目錄應包括數據目錄名稱、信息資源 提供方、數據摘要、信息項名稱、更新頻率等內容。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建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目錄 管理機制,組織編制公共數據分類分級指南,制定公共數據資源 授權運營目錄管理相關規范。 市、縣(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級數源部門編制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目錄。 數源部門根據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相關文件,落實公共 數據分類分級工作,將本單位編制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目錄 報送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匯總本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目錄, 并通過公共數據運營平臺向社會公開。 運營機構負責制定目錄對接技術標準,經市公共數據主管部 門同意,將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目錄推送至公共數據運營平臺。 第九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目 錄更新機制,定期會同相關數源部門、各(縣)區公共數據主管 部門、運營機構針對公共數據使用需求開展研究,適時擴展公共 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目錄。 第十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統籌本市公共數據的匯聚、治 理、分類分級,統一向公共數據運營平臺提供經授權使用的公共 數據。- 5 - 各縣(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按照自治區、市公共數據管理 相關規定推動本級公共數據的匯聚、治理、分類分級,并向市政 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匯聚公共數據。 數源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公共數據源頭治理、分類分級,并配 合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開展公共數據匯聚工作。 運營機構負責支撐保障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向公共數 據運營平臺提供經授權使用的公共數據。 第十一條 數源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過 程中反饋的數據質量問題,持續提升公共數據質量。 第四章 授權程序 第十二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公共數據資源 授權運營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兼顧經濟和社會效益,確保可實 施可落地。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應按照“三重一大” 決策機制要求,報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十三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定同意后的實施 方案,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以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等公平 競爭方式選擇運營機構。招標、采購、談判文件有關授權運營協 議內容應充分征求各方意見。 運營機構應具備數據資源加工、運營所需的管理和技術服務 能力,經營狀況和信用狀況良好,符合國家數據安全保護要求。- 6 -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獨立或會同本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 經實施機構“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審議通過后,與依法選定的運營 機構簽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協議。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十四條 運營機構應當對公共數據進行必要的加工使用, 為數據商的開發利用提供軟硬件環境和相關支持服務。運營機構 依據保本微利的原則就其提供的必要的數據加工、算力支持、合 規支持等服務向數據商收取合理費用。 第十五條 本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依托公共數據運 營平臺組織實施。已建成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渠道,市公共 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數源部門、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市政務大 數據管理機構、運營機構等相關方進行評估,在保障可行、安全 等前提下進行整合,將其納入公共數據運營平臺。 第十六條 運營機構應聚焦重點行業和領域,依托公共數據 運營平臺挖掘高價值的公共數據應用場景,收集、匯總數源部門 的應用場景需求,并定期報送至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合規核查機制,通過公共 數據運營平臺對數據商進駐、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公共數據產品 和服務的出域等事項在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商 業秘密保護等領域展開合規核查。- 7 - 第十八條 運營機構應依據法律法規制定數據商進駐公共數 據運營平臺的相關規范,并報送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 實施。 運營機構應對數據商的平臺進駐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在受理 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予以注冊或不予注冊的核查結果告知申 請注冊的數據商。 運營機構應將數據商日常管理、不予注冊和退出等情況定期 報送至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運營機構應當制定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格式協議, 并報送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格式協議內容應明 確雙方權利義務、應用場景、公共數據范圍、開發利用期限、開 發利用條件、數據安全要求、服務費用、進入數據交易場所交易 條件、終止情形、違約責任等。 第二十條 運營機構應面向數據商制定公共數據使用申請核 查規范,規定數據商申請使用公共數據所需的各項材料,包括公 共數據應用場景、使用范圍、使用方式、使用期限和安全防護措 施等內容。制定的核查規范應報送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后實施。 運營機構應當通過公共數據運營平臺在 5 個工作日內對公 共數據使用申請的合規性作出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報送至數源部 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 8 - 第二十一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建立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審 核機制,并制定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審核規范。 數源部門、縣(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運營機構依據公共 數據使用申請審核規范開展審核工作。 數源部門進行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審核的,應在 10 個工作日 內作出審核,并將結果反饋公共數據主管部門、運營機構,由運 營機構及時反饋提出申請的數據商。 縣(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進行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審核的, 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并將結果反饋數源部門、市公共 數據主管部門、運營機構,由運營機構及時反饋提出申請的數據 商。 運營機構進行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審核的,應在 10 個工作日 內作出審核,將結果反饋數源部門、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并及 時反饋提出申請的數據商。 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審核未通過的,數源部門、公共數據主管 部門、運營機構應明確列出未通過審核的理由,并及時告知運營 機構,由運營機構及時反饋提出申請的數據商。 數源部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運營機構未能在本條規定的 時限內作出審核且未正式提出延期審核申請的,視為同意公共數 據使用申請。- 9 - 第二十二條 數源部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運營機構,開 展包括公共數據使用申請核查、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審核在內的公 共數據運營活動時,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或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 制競爭,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等從事壟斷行為, 不得濫用公共數據運營活動中獲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運營機構應當制定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出域核 查規范,并報送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 運營機構應通過公共數據運營平臺對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 的出域進行合規核查。核查通過并報送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方可出域。 第二十四條 除從公開途徑合法獲取或者法律法規授權公開 的公共數據外,運營機構不得對原始公共數據進行交易。 推動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公共數據原則上有條件無償 使用,探索用于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公共數據原則上有條件有 償使用。 第二十五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探索建立公 共數據授權運營收益分配規則,按照“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 的原則,相關主體合理獲取收益。 第二十六條 運營機構在保證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對于其依 法合規獲取、符合條件的非公共數據,可接入公共數據運營平臺, 并按規范使用。- 10 -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聯合數源部門、各縣(區)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運營機構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全流程 可追溯的安全監管體系,建立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 護、商業秘密保護的協同監管機制。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過程 中落實“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數據安全責任制。定期 開展風險評估,排查可能影響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 護、商業秘密保護等關鍵監管點的風險隱患。排查中發現有影響 數據安全的行為,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有權暫停向公共數據運營 平臺提供公共數據,并待問題整改完成后,重新恢復提供公共數 據。 運營機構應加強公共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合法運營管理, 確保數據來源可溯、去向可查,行為留痕、責任可究。運營機構 及相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單位按照職責依法 依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公共數據資源 授權運營的安全監管。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需經核查通過后方可 出域,形成運營全過程可記錄、可審計、可追溯的管控機制。 運營機構應當根據場景分類做好數據安全應急預案,構建公 共數據安全保障機制,建立健全高效的技術防護和運行管理體系, 確保公共數據安全,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商業秘密。- 11 - 除從公開途徑合法獲取或者法律法規授權公開的公共數據 外,原始公共數據不得從公共數據運營平臺直接導出。不可導出 可通過可逆模型或算法還原出原始公共數據的公共數據產品和 服務。 涉及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的公共數據,應經過脫敏、脫密處 理或經相關數據所指向的數據主體依法授權后使用。 第二十九條 運營機構應保障公共數據運營平臺的安全合規 運營,制定相關平臺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加強技術投入和運維 管理,落實公共數據運營平臺與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安全 對接,并制定平臺應急預案。 公共數據運營平臺須遵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并達到網絡安全等 級保護三級及以上標準建設。 第三十條 網信、公安、國家安全、保密、公共數據等部門 依職責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過程中的網絡安全、數據安全 相關監督工作,督促指導各單位落實國家網絡及數據相關安全要 求。 第七章 運營監管機制 第三十一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將數源部門在公共數據 資源授權運營中的工作情況進行通報。通報內容包括公共數據資- 12 - 源授權運營目錄編制及相應數據掛接情況、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審 核及時性、公共數據質量等。 第三十二條 運營機構制定公共數據運營管理實施細則并開 展日常工作,定期將公共數據運營工作相關情況報送至市公共數 據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披露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情況,接受 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每年組織對運營機構進行 評估。將數源部門、各縣(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運營機構、 數據商對運營機構的評價情況納入評估內容。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國家、 省、市對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各縣(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可依據實際需要 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域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