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規范公共數據資源 授權運營,促進一體化數據市場培育,釋放數據要素價值,助力 我區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 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數據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中共 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 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 發利用的意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要 求,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公共數據資 源授權運營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數據產品和服務,是指基于數據加工形成的,可滿足 特定需求的數據加工品和數據服務。 (二)授權運營,是指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 2 — 數據資源,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 進行治理、開發,并面向市場公平提供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活動。 (三)實施機構,是指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授權模 式確定的、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授權運營活動的單位。 (四)運營機構,是指按照規范程序獲得授權,對授權范圍 內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運營的法人組織。 (五)開發主體,是指依場景開發公共數據資源,形成數據 產品和服務,滿足市場需求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 自治區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模式原則上以整體 授權為主,由實施機構進行綜合性整體授權。確有需要的,可按 程序由實施機構會同數據提供單位開展分領域授權,或者按照 “一場景一授權”方式開展依場景授權。 第五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應遵循依法合規、公平公正、 公益優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自治區數字化發展局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全區公共 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制定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制度規則、 標準規范,強化數據資源整合,提升數據服務能力,充分發揮公 共數據資源規模化應用效應。 自治區本級實施機構由自治區數字化發展局報請自治區人 民政府確定,負責組織開展自治區本級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 作;按照集約化原則,建設自治區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系統(以— 3 — 下簡稱“自治區授權運營系統”),構建全區一體化授權運營體 系;對各級實施機構進行備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和業 務培訓。 各地(州、市)數據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確定本級實施機構,指導、監督本級實施機構依托自治區授權運 營系統開展本地區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縣(市、區)確 需開展授權運營的,由所在地(州、市)數據主管部門統籌實施。 第七條 運營機構履行以下職責和義務: (一)履行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內控管理、技術管理和 人員管理,保障數據安全。 (二)依托自治區授權運營系統,對授權范圍內的公共數據 資源進行加工處理,形成可面向市場的數據產品和服務。 (三)引入開發主體,共同開發數據產品和服務,挖掘公共 數據資源應用價值。 (四)可依托自治區授權運營系統配套建設用于公共數據資 源開發利用的技術工具,提高數據加工、處理、運營、服務能力。 第八條 數據提供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的源 頭治理,提升數據質量;按程序提供可增值開發利用的公共數據 資源,防范數據泄密風險。 第九條 發改部門會同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數據產品和 服務的定價政策,監督政策執行情況。 財政部門會同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公共數據資產管理,將— 4 — 符合規定的公共數據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納入非稅收入管理。 發改、工信、財政、市場監管、審計、國資、金融監管等部 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發改、工信、司法等部門建立數據知 識產權保護制度,推進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 自治區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網信、公安等部門按 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三章 授權程序 第十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按照實施方案編制、運營機 構遴選、運營協議簽訂等程序組織開展。 第十一條 各級實施機構在本級數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 照國家《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相關要求, 編制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 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專家對授權運營 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社會需求、市場規模、預期成效、風 險防控等內容進行可行性論證。 第十三條 實施方案由數據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按 “三重一大”決策機制要求審議通過后實施。經審定同意的實施 方案,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確需作較大變更的,應按原流程重 新報請審議同意。 各地(州、市)數據主管部門應將審定同意后的實施方案于 10 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數字化發展局備案。— 5 — 第十四條 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審定同意后的實施方案,按照 法律法規要求,以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選 擇運營機構。 第十五條 實施機構應獨立或會同本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 經實施機構“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審議通過后,與依法選定的運 營機構簽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協議(以下簡稱“運營協議”)。 運營協議簽訂后 10 個工作日內,報本級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自治區數字化發展局應做好全區各類運營協議的備案管理, 加強對運營協議執行情況的動態跟蹤。 第十六條 運營協議應按照國家《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 施規范(試行)》有關內容執行,明確授權運營相關方權利義務、 授權范圍、運營期限、資產權屬、收益分配、安全要求、退出機 制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七條 依據相關規定終止或撤銷協議的,實施機構應及 時撤銷運營機構在自治區授權運營系統中的相關權限,評估已發 布數據產品和服務運營的有效性;暫停或下架存在安全風險等情 形的數據產品和服務。 退出的運營機構應配合實施機構做好自治區授權運營系統 及運營相關的交接工作。 第四章 運營實施 第十八條 自治區本級實施機構依托自治區一體化數據資 源服務平臺建設自治區授權運營系統,采用安全可信流通技術,— 6 — 確保數據資源開發利用過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已建或在建的授權運營系統,應納入全區一體化授權運營體 系,統一對外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運營機構應制定開發主體入駐、數據資源開發利 用、安全責任等規范;引入符合條件的開發主體入駐自治區授權 運營系統,充分發揮其資源和技術優勢,共同挖掘公共數據資源 應用價值。 相關規范由實施機構征求本級數據主管部門等意見,審核同 意后實施。 第二十條 運營機構征集匯總應用場景,提交實施機構會同 相關部門審核;審核通過的應用場景,由運營機構在自治區授權 運營系統發布。 基于發布的應用場景,按照“一場景一審核”原則,運營機 構向數據提供單位申請數據資源;審核通過后,使用經抽樣、脫 敏后的樣例數據開發數據產品和服務。 需與開發主體合作開發的,雙方簽訂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合作 協議,明確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數據產品 和服務,應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實施細則 (試行)》要求進行登記。 第二十二條 利用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 務,在發布前應由運營機構提供產品開發邏輯和合規評估報告等— 7 — 內容報請本級實施機構、數據提供單位進行合規審核。 合規審核包括數據來源、敏感數據脫敏、訪問控制、關聯主 體授權配置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價格按照自治區有關價 格政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引導授權運營各參與方將開發形成的 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進行交易,接受 數據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對數據交易流通行為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 數據產品和服務使用前,運營機構應與使用方 簽訂使用協議,明確數據產品和服務的交付方式、計價方式、使 用場景、使用條件、使用期限、安全責任和違約責任等。 數據產品和服務調用時,涉及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等信息的, 需要獲得數據指向的個人、企業授權同意。 第二十六條 運營機構應依法依規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 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 技術、資本優勢等從事壟斷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授權范圍 內已交付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再開發。 鼓勵開發主體對運營機構交付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再開 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實施機構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強化數據治理, 提升數據質量,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要求,加強技術支撐— 8 — 保障和數據安全管理,嚴格管控未依法依規公開的原始公共數據 資源直接進入市場,強化對運營機構涉及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 的內控審計。 第二十八條 運營機構應加強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相關的 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內部管理,對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相關的財 務收支按照現有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 實施機構應按規定公開授權運營情況,并于每 一年度結束 20 個工作日內向社會披露授權對象、內容、范圍和 時限等,接受社會監督。 運營機構應公開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并于每一年度結 束 20 個工作日內向社會披露公共數據資源使用情況,接受社會 監督。 第三十條 運營機構違反授權運營相關協議的,由本級數據 主管部門責成實施機構指導運營機構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實施 機構有權暫停提供數據,待問題整改完成后,重新恢復提供數據; 運營機構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應終止協議并依法追究相關方責任。 參與授權運營的各相關主體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侵 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 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應鼓勵和保護干 部擔當作為,營造鼓勵創新、包容創新的干事創業氛圍,同時堅 決防止以數謀私。— 9 — 開展授權運營應有效識別和管控數據資產化、數據資產資本 化不當操作帶來的安全隱患,切實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中央駐疆單位在自治區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 權運營,適用本細則;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第三十三條 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 業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可參考本細則有關程序要求 授權使用,維護公共利益和企業合法數據權益,接受政府和社會 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數字化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 2025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 期 2 年。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自治區對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 管理有新規定的,根據情況適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