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以我省各類園區為載體、以利益共享為牽引強化跨區域協同,推動各州(市)發揮比較優勢,積極承接產業轉移,持續優化產業布局,加快推進園區協作發展,現就利益共享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云南省內跨區域園區協作發展,省際間協作可參照執行,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通知所稱園區,是指國務院、省政府批準設立的以發展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為主的產業園區,包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業園區、邊(跨)境經濟合作區、邊境貿易區、綜合保稅區。其他國家級新區、沿邊產業園、產業協作園等國家批準設立的園區可參照執行。
本通知所稱園區協作,是指政府間合作推動促成的跨區域園區共建、增量項目落地等情形。
本通知所稱利益共享,是指合作雙方政府間的財稅利益、經濟指標共享。
二、協作類型
包括但不限于園區合作共建、園區優化整合、“飛地”園區、承接產業轉移、共同招商引資、企業跨區域兼并重組等形式。
(一)支持園區合作共建。依托東西部協作等各類區域合作機制,通過共同投資、委托運管、結對幫扶等方式共同建設、管理、運營園區,包括跨省、跨州(市)、跨縣(市、區)園區合作共建等多維度協作。通過園區合作共建,發揮雙方在資金項目、管理經驗、人才技術、市場拓展、資源要素等方面優勢,實現優勢互補、雙向奔赴、共贏發展。利益共享形式根據合作共建方式商定。合作產生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和經濟指標,綜合考慮協作方對園區各方面投入因素,按照權責對等原則,協商確定分享比例。
(二)支持園區優化整合。在新一輪開發區公告目錄修訂中,以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為主體,整合區位相鄰近園區或區塊,在機構設置、基礎設施等方面加強統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通過園區優化整合,實現產業集聚,避免同質化競爭,降低綜合管理成本,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形成協作發展合力。對雙方各自引進項目落戶各自片區產生的增量項目稅收和經濟指標,原則上歸各自所有。對于落戶另一方片區的跨片區共享項目,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和經濟指標由兩地協商按比例分享。
(三)支持發展“飛地經濟”。打破行政區劃限制,支持飛出地將資金、項目投向行政上互不隸屬的飛入地園區,開展招商引資、產業鏈建設,實現雙方互利共贏。通過建設“飛地”園區,有效解決資源稟賦、產業基礎、生產要素在區域間分布不均的問題,實現雙方優勢互補、互利共贏。對于“飛地”園區新增項目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和經濟指標,飛出地與飛入地可按協議商定比例分享,原則上分享比例向飛入地傾斜。商定時限到期后收益歸飛入地,所有要素由飛入地承擔。
(四)加快承接產業轉移。支持企業跨區域遷移,通過產業有序轉移和聯動發展,實現產業優化升級,引導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縮小區域發展差距。在承接產業轉移過程中,雙方協商確定企業稅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分成、統計指標共享、要素成本共擔比例以及合作期限,各方權利義務等。
(五)支持招商引資協作。支持州(市)或園區間,通過共享招商信息、共擔資源要素保障開展招商引資協作,共同引入產業投資項目。對共享招商信息、共擔要素保障的項目,可按《云南省招商引資跨州(市)協作實施辦法(試行)》開展協作共享,形成全省招商引資“一盤棋”良好格局。
(六)支持企業跨區域兼并重組或異地遷建。支持優勢企業通過合并或股權轉讓、資產收購等方式進行整合,實現企業重組和產業組織結構優化。通過建立利益共享機制,合理兼顧地方利益,減少行政干預,共同支持企業做大做強,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產業集中度,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綜合考慮各方實際投入,對兼并重組后的收入存量,按確保既得利益原則分配。企業遷建完成后,分別考慮企業遷出地既得財稅利益和就業機會減少、遷入地要素投入和配套服務成本等因素,賦予相應權重進行分配。
三、稅收及經濟指標分享辦法
(一)關于稅收收入。跨區域園區協作產生的稅收收入按規定由園區所在地稅務等稅費收入征管部門負責征收,繳入所在地國庫。跨區域合作產生的地方稅收收入,涉及省級分享的,按現行財政體制執行。跨區域合作產生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由州(市)、縣(市、區)按權限與合作方根據合作協議,確定稅收分享范圍、時限、比例。需跨州(市)財力劃轉的,由雙方財政部門向省財政廳申請辦理財力劃轉手續,在財政年終結算時辦理財力跨州(市)劃轉。對省外轉入我省的企業、項目,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先協商,再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與合作方協商確定地方留成稅收分享比例。
(二)關于經濟指標統計。跨區域園區協作涉及的工業總產值、固定資產投資、外資、外貿等統計指標,在統計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時,由轉入地統計部門按現行統計制度和口徑進行統計、核算。在政府內部考核時,綜合考慮雙方權責關系,經濟指標按雙方協商比例納入雙方考核評估口徑,該數據僅供各地內部使用,不得對外發布。對省際間協作的經濟指標和有關考核評估,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細化執行。
(三)規范協作發展分享程序。協作雙方應立足實際,平等協商,共同簽訂協作協議,明確協作模式、協作機制、利益分配、成本共擔、落地責任、分歧處理、協作時限、權利義務等。各州(市)及時將相關情況報省級財政、稅務、統計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省開發區領導工作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認識建立利益共享機制的重要意義和作用。要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建立健全工作協商機制,以利益共享促進協作各方良性互動、協作發展,充分發揮各方土地、資源、勞動力、政策或市場、資金、技術、人才等優勢,以市場化手段促進產業向園區轉移集聚。
(二)抓好細化落實。支持各地立足自身發展需求,探索符合本區域實際的跨區域利益共享辦法,通過建立利益分享成本共擔機制,加強對所轄區域產業布局和資源配置的綜合統籌,明確財稅利益分配時限、分配因素的比例和權重等要素。在本通知出臺前雙方已經協商一致的各類跨區域協作政策辦法可不調整。
(三)強化政策支持。各州(市)要履行主體責任,加大協作園區項目用地、用林、用草、融資等要素保障。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主動研提支持園區協作發展的配套政策,支持將規模較大、前景較好且符合條件的協作園區項目納入省級重大項目支持范圍,積極爭取各類資金傾斜支持。
(四)鼓勵探索創新。鼓勵各地運用各種協作類型積極參與沿邊產業園、產業協作園建設,用好用活國家相關政策積極承接產業轉移。鼓勵各地通過多種方式拓展利益共享成本共擔渠道,創新實施路徑,根據改革要求和外部條件變化,及時溝通協商,適時進行相應調整完善。對滬滇產業協作及新出現的其他跨區域協作利益分配事項,可參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客觀實際積極探索新方式、新模式、新機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6月18日